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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付檢查,物業經理和保安隊長“另辟蹊徑”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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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法治報】nn臺州政法融媒體中心 楊寧 通訊員 黃歡nn小區部分保安因沒有保安員證被舉報,物業經理、保安隊長竟想到辦理假證。近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購買假證引發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郭某、李某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對郭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十一個月;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七個月;另對兩人各處罰金15000元。nn案情回顧:nn被告人郭某是臺州某小區物業公司的經理。被告人李某是該小區物業公司的保安隊長。2023年年底,民警收到小區部分保安未持證上崗的投訴,遂通知郭某在一個月內對該情況進行整改,否則將依法作出相應處罰。nn“保安員證要提供健康證、畢業證等證明,很多保安沒有取得畢業證,無法參加考試。”郭某在公安調查時說。nn為了應付檢查,郭某決定為無證保安員辦理假證。經過一番了解,郭某找到能夠偽造證件的案外人周某,并讓李某負責收集需要辦假證的保安身份信息、收取相關辦證費用。nn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郭某、李某先后通過周某購買9本偽造的保安員證。nn2024年6月,郭某、李某被抓獲,均自愿認罪認罰。nn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李某明知是偽造的保安員證仍然進行買賣,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綜合案件的具體量刑情節,對郭某、李某作出如上判決。nn法官說法:nn保安服務實際與社會治安緊密相關,需經過嚴格審核且接受專業培訓,取得保安員證方可上崗。保安員證是由國家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頒發,屬于國家機關證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保安員證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通過正當途徑取得相關證件,否則將受到法律懲處。nn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郵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nn

關鍵字標籤:新北社區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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