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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大數據」鏈博科技“區塊鏈+產業”鏈改系列報告08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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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財經區塊鏈發布時間:20-06-1518:061.引言相比于區塊鏈技術與2019年才上升為國家戰略,大數據技術成為國家戰略早了四年,發展更為成熟,產業規模更大,對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也更為深入。不過,大數據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遇到了諸多的瓶頸和問題,阻礙了自身的進一步發展。同為新興技術,區塊鏈技術與大數據技術有著諸多的結合點。前者能夠幫助后者克服現有的困難與不足,并且全面驅動后者再上一個新的臺階。2.大數據發展現狀“大數據”這個概念由《自然》雜志在2008年提出,但其發展時間還要更早。而在2006年之后,大數據技術在以谷歌為首的科技巨頭的推動下快速發展;從2009年開始,大數據基本技術成熟,學術界和企業界開始進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研究。2013年被稱為大數據元年,從此大數據技術開始向商業、科技、醫療、政府、教育、經濟、交通、物流及社會的各個領域滲透,直到今天。2.1 產業規模大,發展速度快隨著全球互聯網的進一步成熟與數字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全球數據產量高速增長。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全球數據量可達41ZB(1ZB=2的70次方KB),這個數字相當于全世界所有人的腦細胞數量總和,可以說,數據已經填滿了我們每個人的大腦。(圖片來源:中國信通院)在數據量激增的背景下,大數據行業也展現了一個非常高的增速。從2016年到2021年(數據含預測),我國大數據產業規模將從約2800億元突破8000億元,每年的增速雖然有所放緩,但仍保持20%以上的年增速,規模擴張仍可謂迅速。(圖片來源:大數據產業聯盟)新一代信息技術快速發展,數字中國和新型智慧城市等建設項目加速推進,以及經濟社會的轉型發展和動能轉換,這些因素都在持續推動我國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加速技術革新和應用拓展。2.2 政策布局覆蓋完善近年來,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頻繁出臺與大數據有關的政策,已經形成多層次協同推進的大數據發展政策環境。僅2015年~2018年,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及市區級政府出臺的大數據相關政策就達到340個。其中影響力最大的主要包括:2014年大數據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5年國務院正式印發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成為我國發展大數據的首部戰略性指導文件;2016年《十三五規劃綱要》的公布標志著國家大數據戰略的正式提出,彰顯了中央對于大數據戰略的重視;2016年12月,工信部發布《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 年)》,為大數據產業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推動大數據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為大數據產業的未來發展指明方向;2019 年 3 月,政府工作報告第六次提到“大數據”,并且有多項任務與大數據密切相關。截止目前,全國除港澳臺外的全部31個省級行政區都出臺了關于大數據的產業政策,合計347條;16個省級行政區和79個市級行政區成立了大數據管理機構;據不完全統計,18個省級行政區共成立了46個大數據產業園區;國內大數據政策環境已經相當完善。2.3 數據合規要求愈發嚴格近兩年來,各國在數據合規性方面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但數據合規的進程仍任重道遠。2018年5月,旨在保護歐盟公民的個人數據、對企業的數據處理提出了嚴格要求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開始實施,并帶來了全球隱私保護立法的熱潮,成功提升了社會各領域對于數據保護的重視。例如,2020 年1月起, 美國加州的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也將正式生效,對所有和美國加州居民有業務的數據商業行為進行監管。除加州CCPA外,更多的法案正在美國紐約州等多個州陸續生效。與全球不斷收緊的數據合規政策相類似,我國在數據法律監管方面也日趨嚴格規范。 當前我國大數據方面的立法呈現出以個人信息保護為核心,包含基本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行政法規等綜合框架。一些綜合性法律中也涉及了個人信息保護條款。相關法律主要包括五類: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司法解釋:主要包括《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部門規章:主要包括《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等;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綜合性法律:在《民法總則》、《刑法修正案(九)》、《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恐怖主義法》等綜合性法律中,也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條款。2019 年以來,數據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明顯加快。中央網信辦針對四項關于數據安全的管理辦法相繼發布征求意見稿,包括《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已正式公布,并于10月1日開始施行。但不可否認的是,從法律法規體系方面來看,我國的數據安全法律法規仍不夠完善,呈現出缺乏綜合性統一法律、缺乏法律細節解釋、保護與發展協調不夠等問題。2018 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的“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包括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兩部。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綜合立法時代即將來臨。3.大數據發展痛點但是,在大數據行業發展至今,技術的負面作用也逐漸顯現。數字社會的未來愿景越宏大,大數據的作用越關鍵,這些負面作用也就越危險,愈發亟待解決。這些隱患和痛點主要分為四個部分,而在這四個部分中,也存在著清楚的邏輯關聯。接下來我們首先簡述這四個部分,再闡述其中的邏輯關系。3.1 數據泄露由于平臺掌握了大量用戶數據,從而因為主觀和客觀的原因,例如灰產交易、撞庫攻擊、內部人員泄露等,均可能造成數據泄露。近年來,數據泄露頻發,影響力較大的有Facebook的多次隱私泄露事件,最近的一次就在幾天前,每次涉及的全球用戶都有數億之多;而在18年底,喜達屋酒店的用戶信息泄露,涉及用戶也達到5億。數據泄露的后果并不局限于侵犯用戶的隱私權,更可能造成電信詐騙、系統遭受攻擊等更加嚴重的后果。而我們可以想象,被揭露的隱私泄露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根據波耐蒙研究所發布的《2019年數據泄露成本研究報告:全球分析》所示,目前單次數據泄露事件的平均損失為392萬美元,客戶信任度的喪失、對企業形象的負面影響等無形資產的損失更是數額巨大、難以估量。3.2 數據濫用即使數據沒有被泄露或者買賣,平臺對于數據的使用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平臺通過大數據分析用戶的特征,然后進行不合理的價格歧視,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大數據殺熟”;另外,平臺還通過大數據分析用戶喜好,過度傳播強娛樂化的,較為低俗的信息。應該說,平臺合理使用大數據對用戶進行用戶畫像,提供用戶喜歡的內容,都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但過度濫用數據,損害用戶的正常權益,或是只顧流量,不顧社會公序良俗和自身社會責任感,都是數據濫用的負面行為。3.3 數據確權在大數據行業中,數據量的規模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數據規模越大,越有分析價值。然而,數據的產生者是廣大的用戶,數據所產生的價值卻是由平臺享受。這是因為,數據雖然由用戶的行為產生,但是由于技術原因,數據的掌控權卻在平臺手上。另一方面,用戶自己的數據單獨來看并不能產生價值,而只有將大量用戶的數據聚合才能產生價值。從這個角度上來看,用戶作為數據的生產者,平臺作為數據的聚合者,都理應分享數據的價值,但目前數據卻無法確權,數據的生產者和數據的價值無法進行綁定。3.4 數據共享由于數據巨大的商業價值,在同一行業的不同競爭對手中,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和商業價值的損害,很難進行數據共享,從而形成了大量數據孤島。然而,合作在很多場景下是非常必要的,數據的無法共享對行業中的不同角色來說,都會對自身的發展產生阻礙。這也大大增加了平臺通過正常途徑獲取數據的可能性。四大隱患之間的邏輯關系如下:(1)數據確權問題是所有問題的起源無論是隱私泄露、濫用,還是數據共享的困難,其根本原因還是數據確權的問題。由于數據的產生者用戶無法對自己的數據進行確權,才使得平臺可以泄露、濫用用戶的數據;也同樣是因為數據的擁有者無法保障自身對于數據的控制,才使得不同平臺之間無法達成數據的共享。(2)部分場景下,數據泄露是無法進行數據共享的替代手段由于數據共享無法進行,導致部分平臺無法通過合理途徑獲取用戶數據,從而試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數據,這就給了數據泄露生存的土壤。如果能夠促進數據共享,數據泄露情況也會隨之減少。可見,四大隱患之間是相互聯系的,而問題的關鍵癥結是數據確權。由此,數據確權問題也是大數據產業所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然而,由于數據確權不同于傳統物權,目前法律專家們傾向于將數據的權屬分開,即不探討整體數據權,而是從管理權、使用權、所有權等維度進行探討。但總的來說,相關研究、法律都尚未形成足夠的支撐。“閱讀完整報告,請關注“鏈博科技”公眾號,回復關鍵詞“大數據”本文來源: 金色財經 作者:ChainBoard鏈博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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