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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種全瓷牙 卻變便宜合金牙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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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線訊據安徽商報消息,合肥市民劉女士(化名)因牙齒缺失前往某口腔醫院門診部種植牙,需要裝三顆牙冠,因擔心合金牙齒會影響核磁共振檢查,劉女士最終選擇全瓷牙冠,然而,在治療安裝牙冠后,劉女士發現三顆牙都裝錯了,用的還是合金牙,而且裝牙冠時采取的是“永久性粘固”,劉女士將該口腔醫院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該口腔醫院構成欺詐,賠償三倍損失。  [前情回顧]  女子花錢種全瓷牙結果變合金牙  2016年4月,60多歲的劉女士因牙齒缺失到某口腔醫院就診。劉女士訴稱,她簽了種植牙合同,其中右上顎共需做三顆人工牙冠,牙冠材質選擇為生物合金,價格為每顆1000元,三顆共計3000元,連同其他材料服務費等共計15583元。之后,她聽說使用合金牙冠會影響核磁共振檢查,為長遠考慮,她于2016年11月30日補交6210元,將原合同中三顆生物合金牙冠更改為三顆全瓷牙冠。每顆全瓷牙冠3000元,三顆共計9000元,劉女士實際上共計支付21793元。  術后,劉女士發現裝的牙不對勁,該口腔醫院將牙冠的質保卡交給劉女士,質保卡上顯示安裝的三個牙冠為生物合金冠,而非合同中約定的全瓷牙冠。為討一個說法,劉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口腔醫院賠償她三顆全瓷牙冠三倍價值共27000元;退還預交的9000元全瓷牙冠費用;賠償因二次重裝牙冠所需后續治療基本費用14000元;賠償拆除費300元。  醫院辯稱并非欺詐只是合同違約  該口腔醫院辯稱,對劉女士沒有欺詐行為,為她安裝錯誤的材質牙冠屬于他們工作上的失誤,是合同違約行為。“雙方在簽訂種植牙知情同意書、就診咨詢記錄單中初步約定了牙冠材質為生物合金,在第一份就診咨詢記錄單中,記載的六項治療方案中也只約定安裝生物合金牙冠,變更為全瓷牙冠是后期增加的,沒有獨立進行約定,從而導致工作人員失誤。”該口腔醫院稱,劉女士于2017年3月16日牙冠安裝完畢,工作人員于3月18日上午即電話通知她牙冠安裝材質錯誤,“我們主觀上對劉女士沒有欺詐的故意,僅屬于違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在該口腔醫院為劉女士實施手術之前,雙方已約定將牙冠材質變更為全瓷牙冠,且劉女士按約補交了相關費用,該口腔醫院也在劉女士的就診咨詢記錄單上記載了變更內容,該口腔醫院應當按照雙方變更后的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劉女士主張的三倍價值賠償,一審認為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一審判決,該口腔醫院退還劉女士牙冠費用9000元;賠償劉女士重裝牙冠的后續治療費14000元、拆除費300元。  [最新進展]  二審認為構成欺詐賠償三倍損失  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該口腔醫院以價格低廉的合金牙冠代替價格昂貴的全瓷牙冠,“永久性粘固”在她的口腔中,她作為種植牙消費者,花錢購買材質好價格高的全瓷牙冠,完全是為個人生活需要,不是進行市場交易賺取利潤,該口腔醫院以次充好,存在欺詐的動機、行為和結果,是欺詐行為。“該口腔醫院隱瞞,致使三顆價值3000元的合金牙冠代替價值9000元的全瓷牙冠,為此賺取了三倍的不當利益。”劉女士稱,因為是“永久性粘固”,她要飽受拆掉重裝之痛苦,分文沒有得到欺詐者的賠償。因此,她認為對方是欺詐行為,應該進行三倍賠償。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認為,劉女士為提高生活質量,接受該口腔醫院種植牙服務,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口腔醫院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在劉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價低的合金牙冠替代價高的全瓷牙冠的行為構成欺詐。鑒于一審法院已判決該口腔醫院退還牙冠費用,故對劉女士上訴主張的27000元(9000元×3),二審支持18000元。  據此,二審判決,該口腔醫院賠償劉女士重裝牙冠的后續治療費14000元、拆除費300元、二倍牙冠費用18000元;退還劉女士牙冠費用9000元。(記者張劍)

關鍵字標籤:全瓷牙冠是什麼? 什麼是全瓷冠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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